一、对事业性收费和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全额专户储存。
二、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独立核算单位,其经营服务性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储存。
三、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由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四、独立核算(二、三级)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与储存,由其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需要抵顶预算支出的,由有关业务部门会同财政综合计划部门共同审定,年初下达抵顶计划,并据此减免“两金”。对于抵顶预算支出的预算外资金,采取“先储存,后抵顶”的办法。专户储存的资金拨付,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申请,经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并开据抵顶预算拨款单,财政综合部门据此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时,应按规定纳入地方自筹基本建设计划。其资金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办法,全额纳入财政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自筹基建专户。使用时,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审计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对资金来源不正当的,财政将其资金拨回单位。经审查同意可用于基本建设的,由计委下达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按进度拨款,由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现行政策和财务管理体制,对上解和下划、提存留成的预算外资金,均应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各主管部门对已取得的预算外收入全额存入当地财政部门专户,需要上解其主管部门的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划转省财政专户;主管部门需要下划其下级部门的资金,亦由财政部门从其主管部门专户储存资金中拨付其下级部门;对于当地主管部门收取、留用和拨入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亦纳入当地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存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按规定计付利息,其利息收入增加其单位预算。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缴纳税费,原不交的税费或享受减免照顾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于抵顶预算支出的预算外资金部分,免征两金的经财政综合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税务部门办理免征手续。
第十六条 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分别纳入单位预算内外管理。除包干经费和财政专项拨款外,其他各项资金均由单位财务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并按规定设立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