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收入和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代管的“三电办”集资收入、劳动部门“两项基金”、住房资金、移民经费、邮电集资和教育费附加等。
第四条 发挥财政职能,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过程中,转变观念,健全财政管理职能,在管理措施上强化力度,更新手段;在管理方法上,依据预算外资金不同类型特点结合实际,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计划、审计、物价、银行、税务、工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并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共同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要认真执行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政策、法规,对本单位内设机构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管好用好本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第五条 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全额缴存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其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单位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改变其资金的使用权和资金性质。对于单位各项预算外资金,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省在汉的单位,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中央和省在各地单位,由当地财政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管理与监督,对于国有企业预算外资金实行宏观管理,统计分析,政策引导,可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对于企业(集团)内部单位(如:机关、学校、医院)收取预算外资金(非经营收入)时,除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外,非经营收入形成的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九条 省以下地方政府和部门原则不得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确需增设预算外资金具体项目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按如下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