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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现发布《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西藏自治区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保证公路畅通和公路运输安全,使公路更好地为我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巩固国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自治区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均适用本办法。
  专用公路及其它公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均属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和破坏。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检举、揭发和控告一切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及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行为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土地、城建、工商、水利、电力、邮电、农业、林业、环保、环卫、学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支持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有权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公路路产路权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 为保护公路路基,公路两侧排水沟(边沟)以外或路堤护坡道坡脚、路堑坡顶、截水天沟以外1-3米为公路用地范围,具体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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