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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7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五号)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已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
        (1994年11月23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烟草专卖品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州(地、市)、县设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以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未设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区,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职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交通、邮电、商检、技术监督等部门应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二章 许可证管理

  第六条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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