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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十五条 持证视察,可以由几名代表自行联合或代表个人持代表证(视察证)就地进行。
  第十六条 持证视察的内容,应当是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
  第十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国防设施、部队以及其他保密机关前,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同这些部门取得联系。
  第十八条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可以将视察情况直接报告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也可以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走访、询问或现场查看等方式了解情况,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
  第二十条 代表视察时,要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密切联系群众,严格遵纪守法,积级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表视察时,被视察单位应认真接待,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代表视察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与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具有同等效力,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责成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进行视察活动而拒绝履行任务的,上级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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