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受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在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代表就近就地进行视察。
工作或居住在省直、市(地)直机关的代表,应根据原选举单位的安排到当地进行视察。
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代表的视察,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省军区、当地军分区和武警部队组织。
第九条 集中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单位提出视察报告,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干部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受委托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应当向委托单位写出代表视察的综合报告。
第十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集中视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组织视察的单位请假。
第十一条 专题视察由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部分代表参加。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第十二条 专题视察的内容是某项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三条 专题视察结束后,代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受委托组织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提出专题视察报告。
第十四条 集中视察或专题视察时,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如需约见本级或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由当地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负责安排;乡(镇)代表如需约见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安排。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并如实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