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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期在签订《合同》时,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以后每年年底前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至1998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多10年的,有偿使用费3年内分3期交付:
  第1期在签订《合同》时,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以后每年年底前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至1996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六、优惠办法:
  凡于1994年12月31日前按下列标准交付有偿使用费的,给予优惠:
  (一)经营权属永久性使用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付有偿使用费的给予60%的优惠,即首期一次付款4万元。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20年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付有偿使用费的给予50%的优惠,即首期一次付款2.5万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10年的,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交付有偿使用费的给予50%的优惠,即首期一次付款1.5万元。
  七、在1994年12月31日前不签订《合同》和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的,或虽已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部分有偿使用费,但以后未能按规定期限继续付清有偿使用费的,均作自动弃权处理,由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停办其车辆客运经营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客运经营项目,公安车管部门收缴其出租营运车辆号牌,已交纳的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回。
  八、不符合办理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车辆,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不得为其办理出租汽车营运手续和经营权转为有偿使用手续。
  九、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未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前,不得转让。在签订了《合同》并办妥有偿使用手续后,方可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未付清的有偿使用费由受让方按期付清。属永久性使用的经营权转让时,其有偿使用费的增值部分,30%上交给市政府的“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节资金”专户,70%归转让方。
  十、经营权转让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方须提供《合同》、《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和有偿使用费付款凭证;
  (二)受让方属企业的应提交工商执照(法人执照);属个人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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