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实施《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穗府[1992]125号)和《
广州市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若干规定》(穗府〔1992〕131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为有偿使用的范围是指:本市市区1992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含1992年底已取得经营权指标,并已在1994年6月30日前投入营运)8座以下(含8座)客运出租小汽车。
二、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分为永久性使用和有期限使用二种,并应按下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
(一)经营权永久性使用的为人民币10万元;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20年的为人民币5万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10年的为人民币3万元;
三、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均自1994年12月1日起计算。有期限使用期满后,其经营权由市政府收回,不得延期或改办永久性使用手续。如需继续经营须重新参加经营权有偿使用竞投。
四、持有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所有权的企业或个人,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994年12月31日前,到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办理在用经营权转为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广州市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按规定交付有偿使用费,领取《广州市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后,到市公安车管部门办理在用客运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登记,并换发九二式出租汽车牌照。
五、付款办法:
(一)经营权属永久性使用的,有偿使用费在10年内分10期交付:
第1期在签订《合同》时,每个经营权(下同)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以后每年年底前交付有偿使用费人民币1万元,至2003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为20年的,有偿使用费5年内分5期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