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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

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证船舶修造质量和航行安全,根据交通部《关于乡镇运输船舶设计、修造和检验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广州市航运管理局负责本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
  广州市航运管理局在区、县级市设置的港务(航务)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实施本办法,并可以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船舶修造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内部及个人开办修造水上交通、运输、旅游等船舶的工厂和维修场(站)。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五条 开办村镇船舶修造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章程;
  (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明确的经营范围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有资金;
  (五)持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和《船舶生产许可证》;
  (六)经广东省广州港务监督局和广州市航道管理所批准使(占)用江河岸线的批文。
  第六条 申请经营村镇船舶修造业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凡新建的村镇船舶修造业,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州市航运管理局审核后,报广东省交通厅批准;
  (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广州市航运管理局申请生产技术认可,领取《乡镇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和《船舶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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