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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失效]

  (一)无线电设备不合格;
  (二)其他有关航行安全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三)消防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四)救生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五)灯光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六)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号型、标志旗。
  第十条 违反《办法》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以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
  (二)已在某地登记的船舶而又在另一地登记,未注销原登记;
  (三)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 违反《办法》十二条第(二)、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二)未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
  第十二条 违反《办法》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勘划载重线;
  (二)船舶未按规定标定船名牌;
  (三)机动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未按规定在船体着色部位漆涂桔黄色与白色相间色带。
  第十三条 违反《办法》十三条规定,在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段航行的客(渡)船小于5载重吨,货船小于3载重吨的;在其他河流航行的客(渡)船小于3载重吨,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在静水水域航行的客(渡)船、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港监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船舶证书、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吊销船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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