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处罚细则[失效]

  (一)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区域停泊或者作业;
  (三)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
  第六条 违反《办法》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航区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七条 违反《办法》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舶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八条 违反《办法》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应急电源设备;
  (二)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消防设备;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救生设备;
  (四)夜航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灯光信号;
  (五)未按规定设置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号型、标志旗。
  第九条 违反《办法》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监机构处以100无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