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区域停泊或者作业;
(三)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
第六条 违反
《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航区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七条 违反
《办法》第
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舶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八条 违反
《办法》第
十一条第(三)项、第
十二条第(四)项、第
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应急电源设备;
(二)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消防设备;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救生设备;
(四)夜航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灯光信号;
(五)未按规定设置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号型、标志旗。
第九条 违反
《办法》第
十一条第(三)项,第
十二条第(四)项、第
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监机构处以100无以上25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