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川办发[1994]114号)
为贯彻实施好《
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规定》,深刻理解实施
《规定》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维护法制与政令统一,以及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在学习中要着重理解和掌握
《规定》的原则、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行为等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力求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熟悉
《规定》中的主要内容,努力提高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本系统、本部门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其法定职责、执法权力范围和执法程序,并列为部门责任目标予以考核,防止越权执法、滥施处罚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
三、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设立的行政执法派出机构,应坚决撤销;确因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需要而设立的行政执法派出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委托手续,以保证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将按规定应由其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授权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
四、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清理本级政府、本部门为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于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确因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必须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使行政执法依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