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称标卖,是指拍卖人采用招标形式,先期公布拍卖物的有关情况,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应价密封邮寄给拍卖人,由拍卖人按期当众开标,拍卖物由最高应价者取得,应价相同的,由先寄送者取得的一种拍卖方式。
第四十六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必须当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合同》。
《拍卖成交合同》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和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地址;
(二)成交价款、佣金及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币种;
(三)按拍卖人在拍卖开始时承诺的拍卖物的交付时间、地点确定交付时间、地点;
(四)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确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除及时清结的外,竞得人应当在成交当场交纳相当于成交金额20%的定金。
第九章 拍卖的中止、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中止:
(一)对拍卖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
(二)委托人书面通知拍卖人中止拍卖;
(三)拍卖时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不能继续进行;
(四)出现其他依法可以中止的情况。
中止拍卖由拍卖人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恢复拍卖。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终止:
(一)拍卖物无人竞买;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认定委托人对拍卖物无处分权并书面通知拍卖人;
(三)拍卖物在拍卖成交前灭失;
(四)拍卖成交前,委托人书面通知拍卖人终止拍卖;
(五)出现其他依法可以终止的情况。
拍卖终止后需再行拍卖的,重新办理拍卖手续。
第五十条 拍卖成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拍卖无效:
(一)委托人、拍卖人或竞得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二)拍卖物属禁止流通物;
(三)因拍卖人意思表示不明确等而给竞得人造成重大误解;
(四)拍卖人在拍卖过程中具有欺诈行为;
(五)竞买人与竞得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