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拍卖物是否进行鉴定,由拍卖人决定,鉴定费用由拍卖人从拍卖价金中扣除。
第七章 拍卖公告与竞买申请
第三十九条 拍卖人应于拍卖日7日前在当地有一定影响报刊上公告下列事项:
(一)拍卖物的主要情况,拍卖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竞买人的条件或资格,竞买保证金;
(三)竞得拍卖物后应缴纳的税费;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四十条 公告期间,拍卖人应当备有拍卖物资料供竞买人查询,竞买人可以查看实物、实地查勘,拍卖人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人对拍卖物的处分权有争议的,应当在公告发布之后拍卖成交之前向拍卖人提出。
第四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向拍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或个人法定有效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与拍卖物的流通、使用条件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资信证明;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对竞买申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应当发给竞买证,并可向竞买人收取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在拍卖终止后返还竞买人或抵作拍卖物价金。
第八章 拍卖程序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必须按照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拍卖。拍卖由拍卖人指定的拍卖师主持。
第四十四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经与委托人协商,拍卖人可以采取下列拍卖方式:
(一)估低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后,由竞买人应价,当无人继续应价时,由拍卖师定槌成交。
(二)无估价拍卖。拍卖师不宣布拍卖物的开叫价,由竞买人直接叫价,拍卖师以最后最高叫价定槌成交。
(三)估高价拍卖。拍卖师宣布拍卖物的最高报价,若无人应价,由拍卖师逐次降价,以应价定槌成交。同价应价者为两人以上的,拍卖师以该应价为开叫价,转按估低价方式拍卖。
第四十五条 根据拍卖物的性质,经与委托人协商,拍卖人可采取标卖方式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