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9日)修改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肖秧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规范拍卖市场行为,加强拍卖市场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拍卖,是指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或标卖的方式,将委托人委托的财产或者权益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特殊交易活动。
  前款所称财产,是指依法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和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拍卖活动。
  第四条 拍卖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拍卖物

  第五条 下列财产,必须委托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缴的财产,以及在执法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变卖的财产;
  (二)邮政、运输等部门依法认定的无主财产;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行强制变卖的其他财产。
  前款规定财产中的鲜活商品等不宜保存或不宜拍卖的商品,可以委托当地农贸市场或其他专业市场就地变卖。
  第六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房产需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补交有关税费后,方可进行拍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