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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请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
 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的地方志编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到今年10月底止,已有15部市、县志和3本省志专业分志出版面世,另有上千种专业志、部门志、厂矿志、名山志、地方年鉴和史料书籍也已陆续发行,对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部门没有编志机构和人员,没有经费保证,编志工作时编时停,等等。
  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地方志工作,特请示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国家“七五”计划确定编修的社会主义第一代志书,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有史以来最系统、最大规模的国情调查,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社会各个行业的共同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对地方志工作给予重视,近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修志工作作一次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和加以解决。
  二、抓好第一本社会主义新志书的编修和出版。
  省志各分志,原则上应在1996年以前完成送审稿。因机构改革、职能变动未完成修志任务的省直单位,其原承担的修志任务,由继承其任务的部门完成。
  除新建县(如阳东、清新等)外,其余各县市志,都应在1996年前完成送审稿,1998年前出书。因个别部门不重视而影响整个修志进度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要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落后状态。因区域变动未开始修志的市县,如汕尾、河源、惠州、清新、东源等市县,应尽快开展工作。
  各市、县和省直各单位要解决好地方志的出版经费和其他工作经费,保证修志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志书能及时出版。
  三、各级方志部门应在完成编修综合志书任务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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