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方
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请示的通知
(粤府办[1994]6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请示》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地方志工作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的地方志编修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到今年10月底止,已有15部市、县志和3本省志专业分志出版面世,另有上千种专业志、部门志、厂矿志、名山志、地方年鉴和史料书籍也已陆续发行,对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地方、部门没有编志机构和人员,没有经费保证,编志工作时编时停,等等。
为进一步推动和加强地方志工作,特请示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国家“七五”计划确定编修的社会主义第一代志书,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有史以来最系统、最大规模的国情调查,任务十分艰巨,需要社会各个行业的共同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应对地方志工作给予重视,近期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修志工作作一次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采取有效措施和加以解决。
二、抓好第一本社会主义新志书的编修和出版。
省志各分志,原则上应在1996年以前完成送审稿。因机构改革、职能变动未完成修志任务的省直单位,其原承担的修志任务,由继承其任务的部门完成。
除新建县(如阳东、清新等)外,其余各县市志,都应在1996年前完成送审稿,1998年前出书。因个别部门不重视而影响整个修志进度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要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改变落后状态。因区域变动未开始修志的市县,如汕尾、河源、惠州、清新、东源等市县,应尽快开展工作。
各市、县和省直各单位要解决好地方志的出版经费和其他工作经费,保证修志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志书能及时出版。
三、各级方志部门应在完成编修综合志书任务的基础上,做好信息服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