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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的决定的通知

  四、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工业产品的污染物排放指标,纳入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产品标牌中,对达不到环保指标的产品,不准出厂经销,逐步实行绿色产品“环境标志”制度。
  五、工业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在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中应加强环保工作,建立环境保护的自我约束机制,自觉学习和遵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承担防治工业污染的责任。把防治工业污染作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污染控制目标和措施纳入企业经营活动中,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和三废综合利用率,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污染排放达标率,通过节能、降耗、减污,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努力杜绝生产过程和跑冒滴漏和污染隐患事故的发生,创建现代文明企业。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要根据各地资源情况、技术条件和环境状况,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的乡镇企业。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到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禁止乡镇、街道企业从事污染严重的小水泥,小冶炼、小电镀、小印染项目的生产建设,防止产生地区性环境污染,对已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各级政府要立即进行整顿。
  七、全面推行排污申报和对排放污染物量大的重点企业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实行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政策,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或净化处理,回收利用削减下来低于许可证规定的污染排放指标,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允许在本控制区内有偿转让。在环境容量已饱和地区建设新的工业项目,必须本着改善工不恶化本地区环境质量的原则,有偿使用本区域其它污染源削减的排污量进行建设。
  八、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排污收费的规定,全面足额征收(和缴纳)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环保部门可开展污染物总量收费试点。排污费的使用要逐步由无偿划拨过渡到有偿使用,以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和环保投资效益。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资源开采生产建设,逐步开征生态环境补偿费,专项用于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污染防治。
  九、鼓励污染严重扰民企业实行厂址有偿转让进行搬迁改造,有偿转让所得收入作为搬迁、改造费用。各有关部门对搬迁企业应给予支持,各工业主管部门应优先立项,建设银行应择优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政策优惠,任何搬迁企业不得向社会和向乡镇、街道企业转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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