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局)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德才表现突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县(市、区)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从当前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在文化程度的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五、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殊需要增加职数的,须报省人事厅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按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二)广州市、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对应该市领导职务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可参照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比例限额控制。
(三)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四)广州市、深圳市所辖区国家行政机关对应该区领导职务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可参照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的比例限额控制。
(五)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局)领导职务职数的50%的控制。
上述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不是必须完成的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任职条件设置,宁缺勿滥。
六、任免权限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