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政府部门下设的二级机构或处(科)机构按各级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其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至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并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与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额,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应多于执行部门。
(六)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设置的范围和名称
(一)省直正厅(局)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副厅级机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本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相对应。
(三)广州市、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该市领导职务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四)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五)广州市、深圳市所辖各区的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该区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六)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七)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均设置科员、办事员。
如工作需要,原由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可以保留。
四、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