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单位:
(一)省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省人民政府序列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委厅管理机构。
(二)省直机关一个机构同时挂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并列入政府序列的单位。
(三)省人民政府的协调议事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办事机构。
二、由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和直属机构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定后,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一)以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为主,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
(二)省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直属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
三、在机构改革中,由省人民政府机关改为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构与事业机构合署,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机构,考虑到职能转变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
(一)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赋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并挂行政机构牌子但以经济实体为主的公司。
(三)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省人民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
附件二:
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
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对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国家公务员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使他们不受领导职数的限制,能根据其德、才表现,担任与他们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的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领导职务的待遇,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保留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骨干,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实施,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