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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仅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工资管理制度。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市人事局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见附件一)提出意见,在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实施步骤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省、市、县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都要按“抓住时机,积极推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办法,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使新老制度顺利衔接,新机制正常运行。实施计划:省级行政机关于1994年下半年开始试点,接着在面上铺开,1995年上半年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市、县和乡镇行政机关于1995年上半年开始试点,1995年下半年结合各地机构改革的进程分层次逐步在面上铺开,1996年上半年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1996年下半年全省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具体实施可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组织;培训推行公务员制度的骨干;开展公务员制度的宣传,普及公务员制度知识;进行职位调查和人员情况摸底;从实际出发拟定实施方案。试点工作,省直机关以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为试点单位;市级机关继续抓好深圳市的试点,并推广进度较快的市的好经验;县级机关在完成机构改革的县之中选择1-2个为试点。
  (二)实施阶段。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1.职位分类。行政机关在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内设机构人员结构,设置各层次的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对每个职位进行分析、评价,制定职位说明书,规定职责任务及任职条件。
  2.人员过渡。按照职位的任职条件,经过严格考核选择配备人员,完成现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向公务员过渡的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熟悉业务,胜任本职工作;身体健康,符合职位所需的年龄、文化要求,并掌握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知识及符合公务员“回避”规定。
  3.职务任命。根据各个职位的任职要求,对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进行任命。所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用,都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和职数限额的规定。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工作,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见附件二)执行。
  4.妥善安置机关富余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问题的通知》(粤办发[1994]2号)的精神,做好未能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人员的分流与安置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突破以往单纯安置人员的观念和做法,把人员安置与发展生产力、优化机关人员结构结合起来,促进机关人员走向生产、服务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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