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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绿化浙江、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决定

  (十八)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的保护管理。各级政府要把保护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作为重要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要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销和进出口管理,坚持实行狩猎证、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对猎枪、弹具的销售和使用管理,实行统一分配,凭证持枪。
  (十九)认真抓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加强队伍建设,落实调处经费,制订调处规划,抓住重点、难点和热点,积极组织力量,集中攻关,确保社会安定。
  (二十)加强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要继续认真落实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以火源管理为中心的各项预防工作,真正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政策落实。要全面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测报、检疫和综合治理。对一些毁灭性病虫害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入或扩散。
  (二十一)坚持依法治林,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对哄抢、盗伐、滥伐国家和集体所有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猎杀、走私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破坏珍稀植物,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开展专项打击。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依法处理,决不姑息。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六、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林业任期目标责任制。特别是山区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林业作为振兴当地经济、致富山区农民的突破口,认真抓好。要层层签订绿化责任状,把责任状中规定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省每年对市(地)进行一次考核,各地也要每年进行逐级考核。对重视林业、成绩卓著者,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三)继续坚持领导办点制度。各级领导要把前几年办的荒山绿化点办成林业改革的综合示范点。要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十四)稳定和加强林业队伍。各地在机构改革时,要稳定林业工作机构,加强林业工作力量。林业工作站、林业技术推广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种苗种、木材检查站和各级森林防火、林业公安、山林纠纷调处组织,承担着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重任,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并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十五)增加对林业的投入,确保林业稳定发展。要保持林业扶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省和各级地方财政对林业的投入,要在“八五”计划盘子基础上,随着财力的增强而逐步增加。省里的林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建设,经济发达地区的林业扶持资金,主要由当地政府解决,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的,省里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国家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山区开发等资金,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林业建设。各级金融部门要继续支持山区林业综合开发以及森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国有场圃开展多种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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