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进一步深化国有林场、苗圃和森工企业的改革,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努力增强经济实力。要积极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风险机制。国有林场和苗圃要贯彻“以林为主,多种经营,以短养长,长短结合,综合开发,全面发展”的方针,实行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道路。对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的国有场圃,国家应给予一定扶持。对贫困场(圃),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周转金,帮助开展多种经营,促使其尽快脱贫致富。国有森工企业,要充分利用浙江的地理优势,吸引更多的外资,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把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措施,逐步向股份制企业方向发展。
(十五)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促进科教兴林。要把林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向科技进步要效益。科研单位要立足于发展优高林业,加强开发和应用技术研究,加速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工作。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第一线建立科学实验和示范基地;允许科技人员采取技术承包形式为林农提供有偿服务。科技、推广单位可以实行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以增强服务功能和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培养农民技术员和科技示范户,加强林业示范村、示范片建设,进一步完善科技推广网络。地方林业建设资金,要有一部分用于林业科技推广。
林业大中专院校要根据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采取扩大定向招生等措施,改革招生制度和毕业生分配办法,并积极鼓励人才流向林业生产第一线。要充分利用浙江林学院、省林干校、浙江林业学校和各级培训中心,举办各种技术培训班,提高林业人员和广大林农的科学文化素质。对有重大贡献的科研、教育、技术推广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森林资源保护
(十六)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强化林业行政管理。省政府下达的分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各地不得突破。继续坚持重点产材县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进山收购的政策。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严禁压级压价收购木材和其他林产品。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共同执行好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发放执照。对不具备条件的加工、经营单位,要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
(十七)强化林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的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征、占用林地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办理《使用林地许可证》,然后报经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