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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绿化浙江、加快林业现代化建设的决定

  (九)积极发展林产品加工业和森林旅游业,林产品加工要在深加工、精加工和提高附加值上下功夫,通过加工业的发展促进基地建设,通过基地建设带动千家万户的名特优产品的发展。要把发展森林旅游业及其相应的服务行业作为林业第三产业的龙头企业,带动和促进林业第三产业的全面发展。要充分发挥森林风景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采取各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业的发展,以吸引国内外更多的游客。
  (十)积极扩大林业对外开放,促进外向型林业发展。不仅要继续抓好竹笋、茶叶、竹制工艺品、木制玩具等传统出口产品生产,还要积极争取更多的林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增加出口创汇。提倡林贸结合,对有条件的林业企业、林产品加工企业和企业集团,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批准后赋予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出国兴办林业企业和林产品加工企业。积极从国外引进资金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式,改造传统林业,加速森林资源培育和深度开发利用。
  四、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健全林业发展新机制
  (十一)大力推行林业股份合作制,促进林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各地要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积极引导,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加快林业股份合作制推行步伐。对新开发的各类基地和新组建的乡村林场,原则上都要实行股份合作制;对现有乡村集体林场要积极地改造为股份合作制;对集体经营的统管山,条件成熟的也要实行股份合作制;对国营林场、苗圃和到户以营的用材林,要进行股份合作制试点。要特别注意鼓励群众投资投劳入股。
  切实放宽林业政策。允许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偿转让;允许拍卖宜林荒山、荒地、荒坡、荒沟、荒滩的使用权,并允许继承和有偿转让;鼓励科研部门、工矿企业、社会团体等投资开发宜林荒山荒地;允许兴办私营林场开发荒山;允许活立木买卖和中幼林转让;鼓励基层林业部门采用多种形式与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合作,进行示范性开发;允许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引进外资,合作开发宜林荒山荒地,发展林业生产。
  (十二)完善林业的投入和积累机制,不断增强林业发展后劲。要遵循“注重效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适当集中”的原则,调整林业基本建设投资结构。近期宜重点扶持增加森林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项目;科技含量高,能迅速转化为生产力的项目;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的项目;森林食品及名特优经济林产品的开发、储藏、保鲜、加工项目等。凡是以林业资源为原料的企业,都应建立原料林基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所投资金允许部分进入当年生产成本。企业新办的原料林基地的采伐指标优先安排,征收的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留给企业,继续用于原料林基地建设,为鼓励林业企业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产品,税务部门在税收上应予以照顾。在逐步建立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对依托森林生态社会功能直接获取收益的单位、部门(如水库、电站、旅游等),征收森林生态补偿费;对以消耗森林资源为主要原料而生产的产品,在产品销售时,征收育林基金。具体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由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十三)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林业部门都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把对林农和林业生产的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从过去对某些生产环节上的服务向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转变;由行政指导型服务向实体经营服务型转变。要围绕当地支柱产业和主导产品办好龙头企业,实行“公司或工厂+基地+农户”的形式,集规划、技术、加工、流通服务为一体,形成种养加一条龙、贸工林一体化的服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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