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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有资产委托运营试行办法[失效]

  受托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主要任务是从价值形态上经营国有资产并使其不断增殖。有条件的也可以经营实物资产,即自办、自营企业。
  第五条 受托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主要职责是:
  (一)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殖指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维护所有者的利益;
  (二)委派或推荐产(股)权代表,按法定程序进入其拥有产(股)权的企业的权力机构并对其实施奖惩;
  (三)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国有企业设立、合并、分立、终止及出售小型国有企业,批准国有企业提出的被兼并申请和破产申请;
  (四)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审批国有企业的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的抵押、有偿转让,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整体出售国有企业的财产和变现收入;
  (五)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决定和批准对企业的投资;
  (六)与有关部门衔接,做好企业生产调度、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能源物资供应及筹资融资等方面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维护企业依法行使经营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预。
  第六条 受托机构根据经营形式,可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实行董事会制。其主要负责人按下列规定任免(解聘、聘任)、委派(更换):
  (一)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的,公司总经理由市人民政府聘任(解聘);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授权总经理任免(聘任、解聘)。
  (二)实行董事会制的,国有资产产(股)权代表由市人民政府委派(更换),按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人民政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报市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解聘),聘任(解聘)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人员的审查、批准、备案程序按市有关于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方案按下列程序制定、审批:
  (一)对列入受托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界定产权,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将核定的国有资产注册为企业资本金;由企业向受托机构签发出资证明,作为受托机构对企业行使、享有所有权权益的凭证。出资证明应载明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日期、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人(受托机构)名称、出资数额、出资证明签发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由受托机构提出委托运营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抄报市体改委等市有关部门。委托运营方案应包括:运营机构的设置、管理体制;列入受托运营范围的国有资产的数额、分布、结构,并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及经营形式和预期将达到的目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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