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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无上位法依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俞正声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非当地城镇户口的劳动力,包括农村户口劳动力、外地城镇户口劳动力、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劳动力和港、澳、台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用工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按先本市、后市外和优先从扶贫县招聘的原则,实行总量调控、统筹安排。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申请招聘外来劳动力;
  (一)工作急需劳动力,且在当地非农业劳动力中招收不足的;
  (二)本单位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安置的;
  (三)具备为外来劳动力提供住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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