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现执行2000年1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1998年11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青岛市企业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俞正声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青岛市企业招聘职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指企业招聘录用的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
第四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当坚持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从所在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中招聘职工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确定招聘录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
城镇企业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
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企业招聘职工应当拟定招聘广告(简章),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市或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布。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有无合法营业执照、用工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支付工资的能力、使用外来劳动力是否经批准以及广告(简章)内容是否属实等。
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的招聘广告(简章),企业不得向社会公布,新闻单位不予刊登、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