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社会共济金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即为社会共济金。
社会共济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支付完毕后,从社会共济金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
(2)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后死亡的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从社会共济金支付。
(3)按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的养老金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按最低标准发放,因此导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由社会共济金补充。
(4)因经济发展或物价变动提高养老金标准导致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时,由社会共济金补充。
(5)为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储备资金。
(三)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大体平衡、平衡过度”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
1、凡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从业人员,退休时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支付养老金,其公式为:
月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2、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1996年底以前(即个人缴费不满三年)退休,前后累计工作年限五年及其以上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社会性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长短分别按15%~25%计发;二是缴费性养老金,以从业人员在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其公式是:
月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系数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系数2
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
3、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1997年1月1日以后(即个人缴费满三年)退休费计工作年限五年及其以上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分两段计发:本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按上述第一种办法计发;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按上述第二种办法计发。
4、本方案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变。
5、本方案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加本方案实施后的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从业人员3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6、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从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
7、从业人员退休前死亡或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未支取完死亡,其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的余额,在按顺序扣除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后,属个人缴费部分按《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