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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比例暂定为从业人员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适当调整。在本方案实施的当年,从业人员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口径)的3%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困难企业可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到8%为止。
  计算缴费的从业人员月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年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业人员工资收入高于全市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
  有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必须缴费直至退休。退休人员不缴费。
  2、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以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口径)为基数,全市实行同一费率标准。目前企业缴费仍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为基数。本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退休费用不再计入缴费基数,并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退休费总额从缴费基数中撤出。
  全市同一费率标准保持基本稳定,当社会经济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时,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
  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收缴。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同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
  3、国家责任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个人缴费部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予扣除。
  在基本养老保险金支付发生困难时,财政予以支持。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1、建立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从企业缴费中按全市上一年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9%记入的部分;二是从业人员本人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8%缴费的部分。在个人缴费达不到8%之前,其差额部分从企业缴费中补足。
  (2)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不低于银行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计算利息。
  (3)从业人员在本市变换工作单位,不变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仍予保留。从业人员变换工作单位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
  (4)记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从业人员本人退休后发放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他用。
  (5)社会保险部门对从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本人的各项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领取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应无偿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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