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企业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青政发〔1994〕14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批准《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企业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这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法律性很强,为此,市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的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范围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确定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和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青岛市实际,既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又能为老龄化高峰期积累基金的新型筹资管理模式。
--扩大养老保险范围,逐步建立起适应于城镇各类企业和全体劳动者,实行统一收缴费率、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和统一管理的养老保险体制。
--按照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统一管理、强化监督,方便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监督、服务体系。
改革的范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以及这些企业的退(离)休人员,均属本方案的范围。
街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暂缓执行本方案。
二、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为退休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实行公平与效率兼顾,公平优先的原则,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强制执行。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