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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属阶段性工作,已经失去调整对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1994〕13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日
            青岛市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在发展生产中创造就业岗位,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主要途径是:
  (一)开发新产品,开办新项目,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二)压缩清退不合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空出岗位安置富余职工;
  (三)在任务指标、职工收入不减少和生产成本不增加的前提下,缩短劳动时间,为富余职工提供上岗机会;
  (四)组织富余职工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劳务输出;
  (五)组织转岗培训,提高富余职工竞争上岗的能力;
  (六)鼓励职工到街居、乡镇和私营企业去工作,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七)对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厂内退养。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把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优化资本结构、盘活企业资产与优化劳动力配置、开发新的生产经营领域结合起来,在企业安置的基础上,拓宽安置富余职工的渠道。其主要途径:
  (一)在全系统范围内组织劳动力余缺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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