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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2000年8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号)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四月六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俞正声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是指为保证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及教育目标的实现,由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和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第五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市属高等教育及各类民办教育。
  受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教育督导机构可对前款规定之外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
  第六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其办事机构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教育督导工作。
  第七条 青岛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区(市)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学校的工作和其他办学单位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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