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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托幼工作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9年5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5月1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俞正声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给居民提供舒适方便、安定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经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而形成的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居民住宅小区(以下简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
  已入住居民、暂不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应搞好规划,创造条件,并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 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社团法人组织。管委会由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和街道办事处等有关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房屋所有人、承租人代表应不低于管委会组成人员的70%。管委会主任由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管委会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涉及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由管委会组成人员实行投票表决制度。
  第五条 管委会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二)负责接收按规定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
  (三)通过招标、招聘等形式确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并与其签定《住宅小区管理承包合同》;
  (四)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居民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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