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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报告的通知

  二、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完善农技推广体系
  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乡农技推广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安排试验示范项目,布置业务工作,组织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作用,保证他们以主要精力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在人员调动、职务任免、职称评定等方面应征求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特点,农技推广机构宜综合设置,实行实验、示范、推广系列化服务,种、养、加一体化管理。
  按照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标准》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拟于今年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农业机械管理站和渔业水产技术指导站的定编工作,省有关部门要进行督促检查。缺编人员应在1995年底前逐步配齐,补充人员要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乡镇各站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占编制总数的70%以上。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已离开农技推广机构的,要做好工作,欢迎他们归队,以稳定农技推广队伍。
  三、增加农业技术推广经费,确保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
  增加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体现了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扶持,是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财政支农必须把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事业的发展放在首位。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的资金增长幅度要高于同期财政支农投入增长幅度。
  要逐步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预算安排与执行考核落实制度,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拨付、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内人员经费予以保证。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人员已实行“脱钩”、“断奶”的,至迟要于1994年12月底以前纠正。
  要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等措施,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为重点农业技术项目的推广应用和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供必要的资金保证。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截留、挪用的要在近期内归还。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各级政府要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其收入主要用于弥补事业费不足和发展农技推广事业,改善办公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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