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未经批准招聘外籍职工以及从农业人口中招聘职工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每招1人对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作入厂押金或者扣押职工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本规定订立并鉴证劳动合同或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未足额支付给职工工资以及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又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按规定补发给职工;拖欠工资的,必须按日支付拖欠工资额1%的补偿费,与工资一并发给职工,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企业违反本规定,不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应当从逾期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四十三条 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违反本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分别处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报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职工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碍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体罚和侮辱职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对原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该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职工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扣销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向其索取经济赔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