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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保证金。
  规划保证金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交纳。
  规划保证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临时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3个月内,未进行建设或使用土地的,其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已交纳的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九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使用期满30日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在30日内自行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拆除、退地。
  第十二条 临时建设、临时用地按期拆除、清场退地的,其规划保证金如数退还。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确权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买卖、交换、出租、转让,赠与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在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五条 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拆除临时建设等的各项费用。临时用地逾期不退出的,按城市规划对违法用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其规划保证金用于清场退地等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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