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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9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
 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1994〕11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
             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搭建、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棚厦、管线及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堆物或其他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并按期收回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本省设市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进行临时建设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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