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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通知

  四、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负责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地要按照这一规定,明确由各级农业(农牧)局及其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并作为一件经常而重要的工作来抓。要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中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并通过培训,达到上岗执法的要求。要建立健全承包合同管理制度,使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兑现、检查,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无效承包合同的确认,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裁决和违约责任的处理,以及合同文本、文书格式和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奖惩,都要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建立起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要依法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合同纠纷要及时查明原因,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对违反承包合同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要切实负责本辖区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裁决和无效承包合同的认定。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要切实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及其纠纷的调解工作,并对承包合同的签订进行指导,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遵守承包合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业承包收费合同鉴证和纠纷仲裁,在国家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将其视为经济承包合同,参照经济合同的规定从低收费。
  五、切实加强对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领导
  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是一项新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当前,要依法设置县级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和健全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以保证《条例》的全面实施。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农业(农牧)局牵头,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代表组成,由农业(农牧)局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日常工作。乡镇已建立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的,应继续保留,履行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未建立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的,则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依法办理本辖区内承包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地要稳定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搞好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依法管理农业承包合同落到实处,保证《条例》的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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