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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
 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川府发〔1994〕162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已印发给你们,这个通知对于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抑制通货膨胀方面所采取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纪律,协调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根据本地实际,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做出具体部署,保证把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工作抓紧抓好。为此,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决定,这项工作实行市(州)长和专员负责制,由市(州)长、专员直接负责做好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将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由于这项工作的综合性和政策性很强,各级政府有关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在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各负其责,做到严守纪律,令行禁止。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年终突击花钱。行政、企事业单位增提的工资总额和总额承包奖,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并经财税、审计和劳动部门审核。1995年元旦前一律不准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欠税单位不得兑现承包奖。任何单位不得发行、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行政、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奖金、补贴、津贴,无论是现金、实物或股票、债券,都必须计入工资总额。对违反规定的,银行有权拒付,并由同级政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从严处理。
  三、严格执行工资调控政策,严肃工资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资套改政策坚决控制增资总量的通知》(中发〔199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人事、劳动部门逐户逐单位核定工资总额或调控方案。任何地方和部门都不得自定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不得乱开口子、突击提高机构规格和人员级别、突击任命(聘任)职务,变相提高工资待遇。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工资调控和管理的责任,配合银行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资基金暂行办法》(国发〔1985〕1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和《工资总额手册》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银行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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