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初起火灾扑救
第三十条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应制定消防预案,并就下列内容开展初起火灾扑救训练:
(一)火灾接警、报警;
(二)建立扑救指挥机构;
(三)应急通报火情;
(四)人员疏散、救护;
(五)使用灭火器材;
(六)启动消防设备设施;
(七)火场安全警戒;
(八)通讯联络;
(九)上述各项的合成行动。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并应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的灭火实战演练。
第三十一条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和演练。高层公共建筑单位所有人员应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预防火灾的措施,掌握报警、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初起火灾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层公共建筑火灾时,必须迅速向公安消防队报警,讲明起火单位、地点和部位。
火灾发生后,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服从公安消防队火场指挥人员的指挥,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队灭火。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奖励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不履行消防义务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对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报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未建立建筑防火技术档案的,应限期建立,逾期不建立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高层公共建筑防火功能并造成重大火灾隐患;
(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三)擅自改动或者关闭消防设备设施;
(四)违反规定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改造,造成重大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