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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1994〕21号 1994年10月31日)


  《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工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工人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劳动部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工人考核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第四条 全省实行工人考核制度。用工单位应将工人考核的成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工人使用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二章 考核种类、内容、方法

  第五条 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和技师(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用工单位从社会招收录用新工人,包括录用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以及培训中心的毕(结)业生,应进行录用考核。
  学徒工(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试用、见习期满,应进行定级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延期6个月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可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换其他工作;学徒、试用、见习期间成绩优异、表现突出的,可提前进行定级考核,但提前的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学徒、试用、见习期限的三分之一。
  工人改变工种,调换新的岗位,操作新的先进设备时,应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精密稀有设备上工作或从事特种作业的工人,离开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又重新回到原岗位的,应进行上岗转岗考核,并按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
  工人考核执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技术等级标准。用工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或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允许在一年内补考。
  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按照初级、中级、高级的顺序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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