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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制度的通知
 (冀政〔1994〕88号 1994年10月17日)


  为了增强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稳定市场,平抑物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在省内部分城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
  省辖市市区(含郊区、矿区)衡水市区(以下简称各市)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二、基金筹集渠道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市区内面向社会提供住宿的接待单位、提供就餐的餐饮单位和营业性娱乐场所;外地进入市区的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市区内的个体工商户、外地驻市单位。
  三、征集标准
  (一)营业性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餐饮单位按营业收入的1.5%征收。
  (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按床位价外征收。床位日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下的,按营业收人每床日收取1.5元;日收费标准在50元以上的,按床位实际收费标准的3%征收。其中均含冀发〔1994〕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义务教育费1元。
  (三)市区内的个体工商户(上述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宾馆、饭店等除外)按摊位(户)每月征收1-5元。
  (四)外地进市的建筑、安装、装潢等施工队和外地驻市单位以注册人数按每人每月2元征收。
  四、征集方法
  (一)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征集期限按税金缴纳期限分月计算缴纳;
  (二)各市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省集中20%统筹使用;
  (三)税务机构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需填写“基金缴款书”,“基金缴款书”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式样并印制发放。基金收入直接缴入省金库,年终省、市按2:8比例分成,由省财政返还各市财政。
  五、使用范围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用作应付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引起的价格波动的预备资金,也可有计划地重点扶持副食品基地的生产和建设,主要用于: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临时性补贴;因自然灾害等不测原因引起某些商品价格大幅度波动时平抑物价;平抑市场物价必须储备的主要副食品费用补贴;用于副食品生产发展和调控市场物价的建设项目。
  六、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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