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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宁政发〔1994〕124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复议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1994年10月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66号令发布施行(详文刊载于1994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和1994年10月14日《法制日报》)。这一决定对《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重大修改,扩大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同时也扩大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管辖权,即由原来的“条条”管辖为主,改为“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行政复议管辖制度。新的规定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决心,加强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对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的监督职能,这对于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的这一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条例》,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
  行政复议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防止和减少因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而干扰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时又是一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要法律制度。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主要行政领导要从根本上认识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没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要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构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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