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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干部、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报告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自治区地税系统干部、机构
 设置实行垂直管理报告的通知
 (新政办〔1994〕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地方税务系统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有利于强化地方税务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地税系统干部、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执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保证各级地方税务局工作的顺利进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自治区地税系统干部、
            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4〕51号通知要求,我区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已基本结束。为进一步加强地税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税收工作,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区税收管理工作的历史经验,借鉴兄弟省区的做法,我们认为自治区内的各级地方税务机构的干部管理、机构设置宜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实行垂直管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管理和系统内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政办〔1994〕51号通知规定办理。现对区内地税系统干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机构规格
  地、州、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为当地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规格为一级局。县(市)所属分局和税务所原则上可按行政区划设置,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的派出机构。
  二、关于机构设置
  地、州、市、县(市)均设立地方税务机构。县(市)以上地税机构的设立、撤并、更名等,须逐级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税务所的设立、撤并、更名,委托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干部管理
  (一)领导职数。地、州、市、县(市)地方税务局配局长一正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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