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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自治区平原农区防护林兼有用材林功能,地方自用材主要取于农田防护林。所以,从自治区实际情况出发,国有山区森林,胡杨林、河谷林和荒漠灌木林属林区外,平原人工林称为集体林区,建立农田防护林体系的县按重点产材县对待。
  五、全面清理,严格制度,坚决刹住“三乱”歪风。根据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要求,各地要在今年开展对1991年以来采伐限额执行情况、1992年以来木材凭证运输和木材经营及加工单位清理整顿情况、1992年以来征用、占用林地情况和林业主管部门对狩猎、野生动物经营、驯养繁殖、运输、进出口的审查,发证制度执行情况及当前乱捕乱猎,倒卖走私的违法活动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查找本地区、本单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研究拟定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全面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在今年十二月底前将清查情况报告自治区林业厅。
  六、加强法制,依法治林,扎扎实实地开展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积极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当前重点是打击那些哄抢盗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非法经营和运输木材,走私、倒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伤害、殴打执法、护林人员的犯罪活动。对那些团伙犯罪等大案要案,要从重从快打击,狠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问题严重的地方,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斗争。对一些影响大,性质恶劣的特大案件,要采取公捕、公判形式,震摄罪犯。
  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强化职能,稳定资源林政、林业公安、林业工作站、野生动物保护、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等管理和执法队伍。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人员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逐步改善装备设施,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八、坚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领导,搞好护林防火,注意协调解决林牧矛盾,把制止“三乱”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把森林资源消长、完成植树造林、森林更新任务等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考核县、乡领导政绩的内容之一。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工作做得好的要给予表彰;造林任务完成不好,制止“三乱”不力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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