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检查站是监督检查木材运输的基层执法单位。同时具有对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木材、苗木检疫证检查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现有木材检查站的领导和管理,维护其执法职能。今后确需增设木材检查站的,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审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木材检查站所需人员从林业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在铁路主要车站和边境口岸可设立木材检查站或木材运输检查人员。交通、铁路、口岸等部门应予积极合作,共同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坚持木材、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凭证运输制度。在自治区境内或运输木材出疆,必须持有区内木材运输证和全国统一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无证木材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所有承运单位不得承运。铁路、交通、民航、邮政、海关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章运输的行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既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又有利于搞活木材流通的原则,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和经营性林场(站)生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经营和组织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收购木材。自治区林业厅和有条件的地、州要积极筹建木材或林产品批发市场,实施木材市场交易。平原人工林区采伐生产的木材,除自用外,各县林业主管部门要统一管理,组织林业木材经营单位收购或代销,也可本着方便群众,有利管理的原则,设立木材市场。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市,木材交易在木材市场进行。非林业部门的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准到木材生产单位直接收购木材。农民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采伐后自用有余的,可凭乡林业站证明上市。工商、物价、林业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木材市场的管理。
四、强化林地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林地是发展林业的根本,没有林地,建设绿色屏障和改善生态环境都将是一句空话。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办发〔199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关于“征用、占用林地要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由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林地许可证》。法律法规等规定属于林地的,应用于发展林业。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林中空地,当地政府要及时安排人工更新造林。严禁乱批滥占林地(包括自然保护区土地)。凡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林地所有和使用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拨交。经批准征用或占用林地单位,要给予经济补偿,其补偿标准和办法,按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2〕65号文件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过去已占用的林地未依法办理手续的,限在一九九五年底前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其非法征用或占用的林地应停止使用限期收回。
个人开发造林使用的林地,应按原签订的协议、合同或有关文件执行,保护林农的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借口砍伐属于个人的林木或收回林地。因建设确需收回林地时,要和林农认真协商,按实际损失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保护林农开发造林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