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新政办〔1994〕11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4号《关于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印发各地。这是继中发〔1987〕20号文件之后,又一个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林业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它为我们解决当前林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贯彻落实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林业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通知》中指出的林业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自治区均有不同程度存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解决。贯彻落实《通知》的重点,当前要放在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部门配合,依法打击,制止“三乱”上。坚决刹住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和乱征滥占林地歪风。要综合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措施,切实把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好,管理好。
二、要严格管理好现行采伐限额,决不允许自行其事,乱开口子,扩大范围,超量采伐。我区气候干旱,森林覆盖率很低,生态环境十分脆弱,风沙等自然灾害严重,保护森林资源显得更为重要。限额采伐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项主要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近几年来我区限额采伐执行情况总体看是好的,未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采伐总量。但是局部超量采伐,乱砍滥伐是存在的,有的地区还相当严重,屡禁不止。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林木采伐的管理,坚决刹住乱点头,乱批条子,无证采伐,批少伐多等歪风。采伐林木,各地要做到“审批一支笔,采伐一本帐,伐前有审批,采伐有凭证,伐中有检查,伐后有验收”。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各县对限额采伐执行情况每年都要组织全面检查,自治区和各地、州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对超限额采伐要追查领导责任,严肃查处,确保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
三、加强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木材是一种特殊商品,不能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对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继续执行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林资〔1989〕222号《关于
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和自治区林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新林资字〔1991〕13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清理整顿,加强非统配木材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实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必须先经县级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再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已经取得木材经营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应立即停止木材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4〕64号文件的规定,凡未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营业执照,已发照单位不予审验。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不准收购或加工来路不明的木材,违者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罚。各地林业、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