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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4〕134号 1994年11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工作效能,减少文件重复运作,增强政府工作和政策的透明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普发至县(市)政府的文件(不含带密级件,下同)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3份(部门2份)正式文件供传达和存档查阅使用。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文件,凡需翻印普发至(县)市政府的,均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3份(部门2份)翻印给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三、国务院令、国务院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等均在《新疆政报》刊发,一般不再另行翻印,只根据需要少量复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均在《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2份正件给县以上政府(行署)及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作为存档查阅用。
  五、《新疆政报》刊发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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