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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新政办〔1994〕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行政性收费应按照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和各项收费的不同情况分批逐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是:属于全国性的资源性收费、证照性收费以及部分收入数额较大的管理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随文附发)。所列项目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上缴国库,不得在预算外列收列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行政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行政性收费收入与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挂钩。
  三、各级执收单位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应按照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划分预算级次,分别作为各级财政收入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按不同的预算级次,就地分别缴入同级国库。自治区实行财务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后,按月缴入自治区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应上缴国库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管辖执收单位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监督和管理,监督其收入收取、上缴财政的情况。
  凡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原来实行的预算外管理、收入按比例分成、收支结余上交财政以及在财政预算上列收列支等办法均不再执行。
  四、各级执收单位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为了保障有关部门所需正常的经费开支,各单位应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和行政性收费规定的用途,向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支出预算。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实事求是,不得超出预计的行政性收费收入数额。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各有关执收单位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情况及开支状况等,核定支出预算。用行政性收费收入安排支出预算大体可按预计收入数额的80%核定。实际收入超过支出预算且又需要追加支出的可适当追加支出预算;如果实际收入少于核定支出预算时要相应减少拨款。对该拨的资金要及时拨付,以保证各级执收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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