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乡(镇、街道)基本普及了文化(中心)站,其中,建成文化中心的达50%以上。有条件的国营农(牧、林、渔)场,也应建立文化(中心)站。村(居委会)基本普及文化室。
二、文艺活动普及
第六条 广泛发动和组织各族群众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包括文化、艺术、体育等)。经常参加活动的群众达全县人口的15%以上。县文化馆、图书馆加强了对基层的业务辅导,文化馆业务人员每年人均下基层时间不少于60天;图书馆辅导人员每年从事辅导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分之四。
第七条 县文化馆和乡(镇、街道)文化(中心)站,分别组织或参与组织县、乡级的大型文化、体育活动每年不少于5次。图书馆积极开展了各项为读者服务的活动。
第八条 县文化馆、乡(镇、街道)文化(中心)站,分别建立了一支业余群众文化艺术骨干队伍,经常开展活动。全县群众性文艺创作繁荣,有一支文艺创作骨干队伍,每年都有作品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参演、参展及获奖。
第九条 文化馆、站对民族民间艺术进行普查、收集、整理、开展和研究工作,取得一批成果,并建立了有关档案(如民间零散艺人档案等)。
第十条 县文工团(队)面向经济建设、面向基层、面向农牧民搞好演出服务,每年演出不少于100场,其中70%以上场次为农牧民演出,做到节(剧)目健康,常演常新。有一支创作队伍,每年创排一台新节(剧)目。
第十一条 在电视不普及的乡村,搞好农村电影普及放映。在平原农区,农民人均年看电影20场以上;在山区、牧区,农牧民人均年看电影12场以上;在贫困偏僻的乡村,农牧民人均年看电影6场以上。加强对电影放映员的培训、管理,不断提高放映服务质量。合理解决了农村电影放映的收费问题。农村电影放映配合科技兴农,有针对性地大力普及科教片,同时积极推广了幻灯放映宣传。
第十二条 认真开展了文物普查、建档、研究、保护、开发、利用工作,做到了有专人管理,底数清,建档全,保护措施落实,并积极开发利用文物资源,搞好文物旅游点的开发建设,做到环境卫生、秩序良好、服务文明。